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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起定期公布排污企业名单--天津活性炭

发布时间:2015-05-01浏览次数:446
国务院日前印发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,《计划》要求,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。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,自2016年起,定期公布环保“黄牌”、“红牌”企业名单。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,结果向社会公布。
  近年来,各地区、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,环境执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,但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。违法排污事件屡见不鲜,环境事故频发。环境监管力量薄弱,监察机制建设不完善,监督执法方式单一,难以及时发现并处罚所有环境违法行为。违法成本低、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依然存在。少数地方出于经济发展考虑,环保履责不到位,甚至充当排污企业的“保护伞”。公众参与渠道不畅,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,违法企业缺乏道德约束力,某种程度上纵容了其违法排污,形成恶性循环。
  《水十条》重拳打击违法行为,要求加大执法力度,完善国家督查、省级巡查、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。对实行“红黄牌”管理,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‘黄牌’警示,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;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‘红牌’处罚,一律停业、关闭。严惩环境违法行为,对违法排污零容忍。
  积极推行国家督查、省级巡查、地市检查,坚持联合执法、区域执法、交叉执法,加大暗查暗访力度,研究建立常规监察、突击抽查、公众监督新机制,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环境违法。抽查并公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,定期公布环保“黄牌”、“红牌”企业名单,形成“过街老鼠,人人喊打”的强大震慑,形成“齐抓共管”排污企业的新局面。
  环保违法行为“零容忍”。对偷排偷放、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、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、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,依法严厉处罚;对违法排污及拒不改正的企业按日计罚,依法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拘留;对涉嫌犯罪的,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。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违法企业采取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等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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